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接下來北京刑事律師的小編給大家搜集關于“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關內容。
一、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罪怎么判?
1、涉嫌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能會被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個獨立的罪名。
是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種不常見的危險方法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但確定其構成要件需要結合放火、決水、爆炸、投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從主客觀要件準確定性。
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別是什么?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別包括客觀要件不同、主觀要件不同等。
1、在客觀方面都表現為使用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但前者必須是發生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才構成犯罪;后者只要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也構成犯罪。
2、在主觀方面前者由過失構成,后者則出于故意。
在司法實踐中,對間接故意與過于自信的過失構成的上述犯罪難以區分。二者行為人對其行為可能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后果均已預見,并且都不希望結果發生。但前者雖不希望卻未采取避免結果發生的任何措施,而是心存僥幸任其發生,危害結果發生與否均不違背行為人的意愿。后者行為人則采取一定的措施,或者相信具有可能防止結果發生的主、客觀條件,只是過高地估計和輕信了這些條件,才使得危害結果未能避免,發生這種危害結果違背行為人的意愿。
以上就是關于“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關內容,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過于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即行為人對其使用其他危險方法可能發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結果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涉嫌犯此種罪名后,可能會被法院判刑。如果你有其他法律問題,可咨詢本站的北京刑事律師免費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