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謂對向犯是指兩人共同行為所構成的犯罪。
2、對向犯,又稱對抗犯罪、對應犯罪、對向犯、對抗犯罪,通常是指以雙方作為對方對象的行為而成立的犯罪。 如重婚、受賄、受賄等。 對向犯不僅包括反向關系兩方實施同一犯罪的情況,還包括反向關系兩方實施不同犯罪的情況,還包括一方犯罪但一方犯罪的情況。另一個則不然。
3、對向犯的分類:必要共犯可分為眾多犯罪和對向犯。 所謂對向犯對向犯是指兩人共同行為所構成的對向犯。
對向犯不僅包括逆向關系雙方實施同一犯罪的情況,還包括逆向關系雙方實施不同犯罪的情況,還包括一方犯罪而另一方犯罪的情況。其他不構成犯罪。
4、對向犯的共犯主要包括:對向犯是否具有共同犯罪的屬性,對向犯是否具有共犯屬性,是否只能嚴格按照刑法的具體規定處罰;不能適用刑法總則中關于共同犯罪的規定,法律未規定為犯罪的一方教唆、協助對方對向犯可以按照對方的教唆犯、共犯處罰派對。 這些問題都是識別對向犯時必須解決的問題,因此有必要予以澄清。
綜上所述,對向犯不一定構成共同犯罪。 一方當事人的行為不符合犯罪要件或者法律不認定為犯罪的,與另一方當事人不構成共同犯罪。 不同形式的共同犯罪具有不同的社會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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