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的認定標準
1、行為主體。
本罪主體的刑事責任年齡因傷害程度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刑事責任年齡為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
致人重傷或者傷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年齡為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
致人輕傷的,則須已滿16周歲才能構成本罪。
2、行為對象。
他人的身體,自身自殘不成立本罪,但是戰時自傷構成戰時自傷罪。
3、傷害行為。
行為人有非法故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關鍵。
對此應注意以下兩點:
(1)傷害行為的非法性是構成本罪的前提。
如果傷害行為是合法的,如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險過程中造成一定傷害的,則不構成犯罪;
(2)本罪故意傷害的必須是他人的身體健康。
自傷行為不能構成本罪,特殊情況下可能構成其他罪,如軍人戰時為逃避軍事義務自傷身體的,應按照刑法第434條的規定,以戰時自傷罪論處。
4、傷害結果。
構成本罪的傷害程度限于輕傷、重傷、傷害致死三種情況。
輕傷以下的輕微傷和一般的毆打行為,不能構成本罪。
至于重傷、輕傷、輕微傷區分的標準,應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的《人體重傷鑒定標準》和《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的規定為準。
故意傷害罪犯罪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
故意傷害自己身體健康的,一般不構成犯罪。
但自傷行為損害了社會利益而觸犯了其他刑法條文的,則構成犯罪。
另外,損害他人的身體健康主要指損害人體組織的完整或者破壞人體器官的正常功能。
傷害行為的手段是多種多樣的,但不論使用何種手段,傷害他人身體的,均屬傷害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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