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律師是受被告人委托或者法庭指定,依法為被告人辯護的律師。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辯護律師的權利主要包括獨立辯護權、查閱卷宗權、會見通信權、調查取證權、參與法庭調查的權利和法庭辯論,以及在法定情況下拒絕辯護的權利。接下來小編給大家總結以下內容,同時有其他法律相關問題可與本站專業律師免費咨詢。
1、獨立辯護權。依據事實與法律,不受公檢法、其他團體和個人的干涉。2、閱卷權。無需檢察院、法院許可,自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3、會見、通信權。無需檢察院、法院許可可以與在押或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辯護律師需持“三證”(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法律援助公函),即可行使會見權。辯護律師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支持不得超過48小時。
4、調查取證權。辯護律師可以親自收集或者申請檢察院、法院收集。向控方證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以及被害人提供的證人)親自收集,需經過檢察院或法院許可和被調查者的同意。向辯方證人取證只需經過被調查人的同意即可。辯護人在認為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檢察院收集的證明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檢察院、法院調取。
5、提出意見權。在偵查機關偵查終結前,檢察院、法院在審查批準、決定逮捕期間,最高人民法院在復核死刑期間,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辦案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檢察院審查起訴、第二審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
6、開庭三日前獲得通知權。7、參加法庭調查、辯論權。8、經授權的上訴權。9、救濟權。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檢察院申訴或控告。檢察院對申訴或者控告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10、律師的知情權。辦案機關作出重大程序性決定的,應當依法及時通知辯護律師。11、拒絕辯護權。當委托人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辯護律師有權拒絕辯護。
辯護律師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應當履行自己的職責。 其職責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犯罪輕微的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辯護律師在履行職責時,必須依法進行辯護,不得隨意捏造事實、進行非法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