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某與朋友一起用餐,結賬后與張某、宋某等人前往北京市馬連道一家KTV唱歌并喝酒,后魯某送宋某、張某回家后,自行乘坐出租車準備回家,在出租車上因身體不適,被出租車司機送往醫院并報警。魯某于第二天凌晨3時去世。
急診搶救病歷顯示:急診值班醫生于出租車上檢查發現患者意識喪失,呼之不應,頸動脈搏動消失,遂立刻將患者轉移至搶救平車行胸外按壓,并送入搶救室開始搶救。魯某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顯示,魯某因急性酒精中毒導致死亡。
魯某的妻子劉某將張某、宋某等八名聚餐人員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各被告共同賠償原告醫療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等合計1381831.20元。經審理,法院認為魯某至少是組織者之一,并非被邀請人,原告要求共同飲酒人承擔賠償責任,缺乏依據,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原告上訴后被駁回。
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主要在于與魯某共同飲酒的八名被告是否未盡到注意義務而對魯某的死亡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根據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的記載,魯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急性冠脈綜合征,而導致這種疾病的原因是急性酒精中毒,且魯某確系飲酒后死亡,故對于魯某死亡與飲酒行為具有一定的因果關系。就本案證據而言,不能證明張某等八名參加人具有惡意敬酒、勸酒、賭酒、罰酒等行為;未能證明魯某有過度飲酒行為;魯某離開餐廳時不存在醉酒后異常狀態;魯某某本人至少系組織者之一。故原告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
就共同飲酒人而言,如存在如下先行不當行為,則應承擔相應的注意義務,造成損害結果的,應承擔侵權責任:一是勸酒、敬酒、賭酒、罰酒等行為,導致同飲者受到身體健康損害甚至生命喪失;二是雖無積極勸酒等情形,但對同飲者過度飲酒行為未加提醒或制止;三是在同飲者醉酒處于危險狀態情況下未及時送醫治療或未將醉酒者妥善安全處置;四是未及時有效勸阻同飲者酒后駕車的行為。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問,請及時撥打普輝北京律師事務所電話,咨詢專業律師,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