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要知道,刑事律師辯護制度設立的根本是為了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并且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這是一種制度制衡,通過監督可以有效規范辦案的行為,站在不同的日常自然得出的結果不一樣。比如說在醫生的眼里病人不分好壞,每個都是病人。行業不同但道理是一樣的,所以我們遇到刑事案件,需要律師辯護還是有必要的。
法律明確規定,偵查機關應當對已立案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收集、轉移犯罪嫌疑人有罪、無罪、輕罪或者重罪的證據材料。在實際案件處理中,作為偵查機關,承擔維護社會保障穩定、保障一方安全的神圣責任。在案件處理中,他們都希望將案件變成鐵案件,嚴厲懲罰罪犯。由于偵查機關站的不同角度,他們將重點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和重罪的證據材料。
刑事辯護律師的職責是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輕罪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由于刑事辯護律師的觀點與調查機關完全相反,刑事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階段提供的刑事辯護工作對嫌疑人非常重要(重點是律師會議,了解案件的基本法律事實;立即分析案件中涉及的疑點、困難和重點;根據理解和分析,指導嫌疑人等)。因此,在《刑事訴訟法》修訂前,調查機關總是以各種方式阻止刑事辯護律師會見嫌疑人,其目的不言而喻。
作為一名長期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律師只能為可能需要委托刑事辯護的當事人提供介紹,希望您了解刑事辯護對當事人的重要性,進一步根據案件、自身情況、經濟狀況等綜合判斷是否需要刑事辯護律師為當事人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