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妻雙方的感情破裂了,是可以進行離婚的,但是離婚一定要滿足一定的條件,那么在我們我們國家不允許離婚有哪些條件?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法律知識!不允許離婚的的條件如下:(一)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這樣規定是很有必要的,很多女性在此期間,往往是沒有工作或主動辭去工作的,如果男方這時提出離婚,一方面肯定會給女性帶來較大的精神打擊,影響女性的身心健康及子女的發育,同時也會讓女方面臨嚴重的經濟危機,這會加大女性的壓力。但是,在此期間,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或者如果女方提出離婚的,不在此限。(二)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第一百二十四條)有些夫妻是在一時沖動下提出的,所以經過法院審查后發現雙方感情并未破裂,雙方經過一個冷靜期,再慎重思考婚姻問題,規定六個月之內不能再起訴實際上就是要給雙方這個考慮的時間,所以這期間不能提出離婚是很自然的事情。(三)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